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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管理

目的:

一、保護及運用本公司研發成果之智財權(以下簡稱智財權),特制訂本辦法。

二、範圍:

包含本公司、本公司員工 (包含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人員) 及參與本公司研究計畫之公司外部人士所產出或取得之專利、商標、著作等權利、營業秘密之經營資訊及其他無形智財權等。

三、權責:

3.1 產品部:

3.1.1 負責智財權之申請、維護與讓與等作業。

3.1.2 負責本辦法之制(修)訂。

3.2 法務:負責契約審閱、智財權爭議及侵權疑慮處理之協助。

3.3 文管中心:智財權造冊與證書保管。

四、定義:

4.1 智財權:依據智財權相關法律,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律。

五、作業程序:

5.1 本公司智財權政策

5.1.1 本公司重視自有之智財權,並尊重他人之智財權。

5.1.2 本公司自行研發、創作或引進技術,均以不侵害他人之智財權為原則。

5.1.3 如發現他人侵害本公司之智財權,將依法追究其責任。

5.2 智財權保護。

5.2.1 本公司研發人員,應於報到時簽署保密同意書。外部開發人員亦同。

5.2.2 本公司智財權由開案至結案(成功或終止),其相關計畫書(表) 、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、設計、圖稿、報表…等,其參與人員(包含設計人員、研發技術人員、研發主導人員、創作人員…等)應負保密義務,不得洩漏。

5.2.3 其屬委外設計案者,應於委任契約明訂保密條款及受任人違約洩密之賠償責任。

5.2.4 本公司員工因自己過失洩漏或知悉他人洩漏之情形時,或察覺有外洩之虞,應立即告知本公司法務。

5.2.5 對外創意之揭露或研發成果發表,應事先經權責主管同意。若為可申請智財權保護之發明、設計或創作等,應先完成申請之相關程序後,始得對外揭露。

5.2.6 研發(創作)人員離職,該部門主管應確認其智財權之相關機密資料文件,已確實交接特定人。

5.3 管理責任。

5.3.1 研發(或創作)文件屬機敏文件,由研發(或創作)單位保存與造冊。

5.3.2 由研發單位提請執行長確認研發成果是否須申請智財權、申請國家、類型與期限。

5.3.3 文管中心負責智財權造冊,一旦到期,應與原提案申請單位確認是否繼續展延。

5.3.4 一旦發現違反公司規定,本公司並將追究其責任。

5.4 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與智財權。

5.4.1 本公司應以合法之方式與途徑進行國內外技術引進,且須取得合法授權並簽約,不得侵害他人智財權,且妥善保存書面資料,一旦發現有非法取得之疑慮,應立即停止使用,且不得揭露予他人。

5.4.2 本公司員工禁止使用非法取得之電腦程式,並應遵守電腦程式及資料庫所有權人設定之合法限制。

5.4.3 本公司智財權遭第三人提出異議或法律訴訟程序時,該智財權之開發人員應協助公司進行合法防禦,如係遭他人侵權之案件,亦應協助公司進行侵害可能性之鑑定工作,以確保本公司及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。

5.4.4 本公司員工執行工作時,應採取合理必要措施,以避免侵害他人之智財權。

5.5 智財權歸屬。

5.5.1 關於智財權歸屬問題,本公司與員工、其他相關人員於事前應明確約定各方之權利、義務及責任,以杜絕爭議。

5.5.2 本公司員工同意於職務上之發明、創作、著作、營業秘密及研究發展等之智財權歸屬本公司。

5.5.3 本公司員工之發明、創作、著作、營業秘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係利用本公司資源或經驗者,本公司員工同意本公司得實施或使用之。

5.5.4 本公司委託、接受委託或與他人、他機關合作技術研發或開發時,如有成果或產品其智財權歸屬以契約訂之。智財權如具共有之必要時,應詳細約定共有之權利義務關係。如契約因故終止或解除時,所涉相關智財權之歸屬事宜應妥為約定。

5.5.5 本公司如出資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從事智財權相關工作,其相關智財權應歸屬本公司。

5.5.6 歸屬本公司之智財權,其所有權人為本集團。

六、相關文件:無

七、使用表單: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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